个税优惠又出新政策了!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税费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会计网在这里给大家画一下政策的重点:
一、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其中: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通知》明确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
享有的个税优惠: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二、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
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三、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设计原则具体如下: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四、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
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相关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经过多年实践,政策效果初步显现。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充分调研并商有关部门,决定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可以抵扣个税,目前主要有以下4种特定的保险,才能享受国家税费抵扣。
一、年金
年金是指单位给员工买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这类年金目前也只有像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国企一些福利比较好的单位才有。
注意:我们个人买的常规的年金险,不属于此类可以抵扣税费的“年金”。
如果你的单位为你购买了企业年金,一般来说,这部分的税费会由单位帮你进行处理,会自动抵扣,不需要我们自己去申请。如果你是在这些单位上班,可以关注关注。
二、商业健康险
商业健康险,指的是一种特殊的,保单上会显示“税优识别码”的税优健康险。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其中,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也就是说,并非购买的所有保险产品都能够抵扣个税,只有购买在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才能够申报这项扣除。
如何判断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在“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的范围内呢?
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就是您购买的保单上是否有“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是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唯一性、真实性、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提醒:
从上面这张电子保单可以看到,保单的右上角红色框内标注了税优识别码,前四位为保险购买年份,很多纳税人填写的个别保险销售人员提供的统一的“税优识别码”,并且是9144开头的,这种商业健康保险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税延养老保险
这是2018年开始试点的一个新的保险品种。目前它的试点范围为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受惠人群还是比较少的。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所谓的税延,不是不交,而是延期收税。也就是把我们用来交税的钱来买养老保险,退休后领钱的时候再交税。
如果你买了这类保险,关注下保单上的识别码,填入个税APP就可以抵扣了!
四、个人养老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贯彻落实,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抓紧推出相关产品。
二是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确保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自今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4.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5.科技人员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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