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决定》明确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图源:央视新闻)
社会抚养费是什么?
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社会抚养费”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初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明确了对于“超生”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取消社会抚养费,包含生育三孩以上家庭吗?
《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因此对于生育三孩以上的家庭,也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之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国家卫健委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