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所需支付的工资薪金属于个税征收项目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春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春节期间加班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员工春节加班费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加班工资
2、实际发放加班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加班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上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在计提应付给员工加班费时,应该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管理部门人员产生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一加班工资“科目;对于生产部门人员产生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加班工资;对于销售人员产生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一加班工资“科目等。
加班费指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需求,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劳动或是进行工作,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就业时,对于企业要求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合理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对于没有支付合理报酬且强制要求员工加班的企业,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